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我市出台了《太仓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意见(试行)》,把全市中小学校划归13个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设置2~3名责任督学,全市共设责任督学33名。责任督学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
建立督学责任区,实行挂牌督导,把对学校的监督、指导落实在工作的第一线,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贴近了与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责任督学工作职责与任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导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一批政治思想水平高、法规意识强、专业素养好的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名校长、特级教师担任责任督学。责任督学受太仓市人民政府委托,依照国家及省市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所负责的挂牌督导学校、幼教中心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发挥督学在教育工作中的引领性、指导性、服务性作用。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责任督学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2.要求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提供相关材料。
3.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约谈被督导学校校长、幼教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
4.对被督导学校校长、幼教中心主任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二)责任督学承担的主要任务
1.对中小学校、幼教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监督。
2.对中小学校、幼教中心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3.倾听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学校、幼教中心限期整改。
4.尊重中小学校、幼教中心办学自主权,促进中小学校、幼教中心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责任督学要完成的具体任务
1.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幼教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督导中小学校、幼教中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督导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5.督导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6.督导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7.督导中小学校、幼教中心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8.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0.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的有关事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工作时,要按照以下程序展开工作:
1.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2.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3.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4.向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规定。
(二)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工作时,要按照以下要求展开工作:
1.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2.对挂牌督导的中小学校、幼教中心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3.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挂牌督导中小学校、幼教中心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专项督导。
4.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学校、幼教中心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工作制度
为规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订并实施如下工作制度:
1.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幼教中心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2.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3.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相关培训。
5.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条件保障
全市中小学校、幼教中心要为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
1.在中小学校、幼教中心校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制作的“责任督学信息公示牌”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校园网等向社会公布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联系。
2.积极配合、支持责任督学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并为督学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与条件;要认真研究责任督学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督学和市教育督导室。
3.中小学校、幼教中心应与挂牌责任督学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举行全校(园)性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时,应邀请责任督学巡视、观摩、指导。
4.被督导中小学校、幼教中心如对督查意见存有异议,可以向责任督学做出解释和说明,也可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教育督导室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5.对责任督学提出的正确督导意见拒不整改,甚至拒绝或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将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督学所在工作单位应为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工作提供方便与支持。
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有关规定,为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考核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工作,确保责任督学挂牌到中小学校、幼教中心,督学到岗、督导到位。
1.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督学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
2.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履行督导职责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幼教中心,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学校、幼教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3.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向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4.市教育局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幼教中心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