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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2-25   阅读数量: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许许多多案例一再说明,参与者大多损失严重,甚至血本无归。

  ■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主动举报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风险提示:如果有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朋好友相互介绍,以“能人”、“知名企业”或“高回报项目”的名义,吸收存款。敬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  “电子黄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特点

  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的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亲朋好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典型案例选编

  王福林、胡朋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假借外省公司之名,掩盖身份,针对中老年群体,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等旗号,以订立协议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自己开办投资公司,以与外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的形式,以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融资理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杂志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良好的投资前景,许以高额利息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张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许以月息6%、每6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400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张静已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了本息900余万元,其他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张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由冻结机关发还被害人;已查扣的被告人财产责令其予以退赔,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太仓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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