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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2-24   阅读数量:    
  【案例】某公司聘用陈某为销售主管,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陈某入职后,公司领导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理想,与公司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差距甚大。今年1月,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陈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某公司招聘时没有讲明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陈某进行考核。公司以陈某“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差距甚大”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制定《岗位说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科学而合理地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可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原文载自:太仓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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