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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第9期: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一定不构成工伤吗?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2-07   阅读数量:    
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一定不构成工伤吗?

   【案例】2012年4月,王某按迅安公司负责人的指令,驾车外出,因雨天路滑未减速行驶,王某所驾驶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了碰撞,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解析】该案中王某与迅安公司就王某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迅安公司认为王某对该起事故负权责,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王某的受伤应认定工伤,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该条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主要或全责的情况排除在工伤认定情形之外,而该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应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因为一方面王某是按迅安公司负责人的指令外出的,并非上下班路上,不适用于第六项的规定;另一方面王某也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咨询电话:1377300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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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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