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情】焦某系某木材厂职工,该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4月,焦某为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送奶源,向消费者提供“澳宝”牌瓶装牛奶。乳品公司没有与焦某签订书面用功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件,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焦某在担任送奶员期间没有最低工作任务,也没有最低工资,获取报酬的方式是:焦某根据每月送奶瓶数自行从客户购奶款中按月扣除相应报酬,再将下剩购奶款交与乳品公司;而每瓶奶的市场价格及报酬均由焦某自行制定。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送奶员工作行为,乳品公司制定了《送奶服务员手册》并要求焦某遵守。2008年4月15日,乳品公司将城区送奶业务交由当地邮政配送中心经营后,焦某还为安庆市邮政配送中心继续送“澳宝”牌瓶装牛奶至2008年9月。
【裁判】二审法院认为:焦某每日送奶工作系其为乳品公司提供的一种特定服务并因此获取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乳品公司向焦某发放的《送奶服务员手册》是规范送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和介绍公司及产品的书面资料,并非是规范送奶员与公司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规章制度,所以焦某与乳品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在劳动纠纷中素有争议。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我们一般会做到“三步审查法”。一是审查员工或用工单位是否有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如尚在就读的高中生、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个人、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等等;二是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劳动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直接适用于员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误区是,将一般的产品管理或商事管理制度误解为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人事服从关系,如考勤、员工奖惩等等;三是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无关或自行向第三方提供的劳动,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咨询电话:13773008989。
企业劳动法务交流群43559112,需注明企业名称及职务。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