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发放年终奖,员工能否主张?
【案例】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解析】本案中,张先生的奖金应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得与奖金发放是否是具体、确定或不存在附加条件。《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案件中,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张先生奖金的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奖金的计算方式是具体、明确的。在支付时间上,张先生于2011年6月离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奖金计算方式,具体奖金金额也需在2011年年度末得以确定(当然,员员工对此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张先生当然可在2011年年后主张该笔奖金。另外,双方也未就该笔奖金支付约定附加条件,因此张先生的请求符合了相关规定,可予支持。但实务中,有些企业与员工设定了附加条件,如:只有年终登记在册且考核合格的员工,方能享受年终奖等等。这些情况下,员工要求年终奖的主张较难获得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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