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4月,被告人范建培私刻“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与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100万吨高速棒材生产线”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范建培在按合同约定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后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范建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转载自江苏法院网)。
【解析】年关将至,农民工讨薪事件频繁发生。为加强对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加入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款。根据该条款,企业或个人通过下述三种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即构成本罪:(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情况,订立如下标准:(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律师建议】劳动报酬争议,应当先行经过仲裁。构成本罪,也以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为前提。因此,当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受损时,应当先行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摘自:太仓日报 (原文律师建议由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提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