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太政发[2008]4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今年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确定2013年社会医疗年度救助办法如下:
一、年度救助对象
截止2013年12月符合享受“大病再保险”的下列人员:
1、持有《太仓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太仓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特困职工证》、《太仓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惠证》的人员;
2、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年度救助标准
1、持有《太仓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太仓市
城乡居民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特困职工证》、《太仓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惠证》的人员,对其享受“大病再保险”后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60%的年度医疗救助;
2、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当年度死亡人员),对其享受“大病再保险”后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养老金总额一半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年度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额度最低为1000元, 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其它规定
1、自负合规费用是指符合“大病再保险”结付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
2、12月31日前未使用劳动保障卡结算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当年度救助范围。
3、年度救助名单确定后,通过太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年度医疗救助基金的组织发放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每个救助对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