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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醉猫”加重处罚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数量:    
八种“醉猫”加重处罚
  □本报记者 庄  超/文 计海新/图
  ■针对醉驾现象,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于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去年10月22日,市民王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的二轮摩托车,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王某在前年7月份、去年5月份均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第三次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从前年5月1日起,醉驾被追究刑责后,去年我市的酒驾、醉驾者有所减少,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度降低,但全年危险驾驶案件还是发生了335件。虽然比2012年下降18.69%,但仍居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之首,并占整个刑罚审判案件三分之一。
  针对醉驾现象,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进一步规范醉酒驾驶案件的办理工作。
  《纪要》明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在量刑方面,《纪要》规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纪要》第17条还规定了8种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1、发生交通事故;2、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5、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6、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7、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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