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两起涉及制售“地沟油”的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将“地沟油”掺入豆油中,销往制药企业,销售金额高达2.8亿元,这是目前国内涉案金额最高的“地沟油”案,两名主犯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另一起则是山东省侦破的第一例重大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曾入选当年公安部“地沟油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一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但两人用低价购进的“地沟油”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分别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齐鲁制药(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
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280202899.26元。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参与了全部销售活动,自2010年12月,于召荣参与销售金额77533863.8元。
另一起宣判的为发达油脂公司“地沟油”案,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并销往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8544.2元。
此外,因购进的“泔水油”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朱传清、朱传波还具体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00余万元,税额共计170多万元。
7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千门商贸“地沟油”案,判处于海波、邢洪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太金、于召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
对发达油脂公司“地沟油”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