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科教新城管委会、各镇﹙区﹚财政分局、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太仓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发[2007]98号文件精神和苏州市合管办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提升保障水平,经市政府批准,2014 年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13 年人均600 元提高至人均700元,其中个人缴纳每人200元,镇级财政补贴每人220 元,市级财政补贴每人280 元。请各有关部门按此标准开展2014 年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