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的《意见》,会给法治江苏建设带来怎样的变化?记者就此采访权威人士。
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此次省委意见提出完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等举措,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完善与健全。”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曹远剑说。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是人大的四项职能,这其中,决定权的落实一直较为薄弱。省委意见特别强调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特别明确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各级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曹远剑说,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制,虽在全国人大文件里早已提出,但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将其写入党的文件,省委意见也是如此,这无疑进一步强调人大的权力地位,强化人大职权的刚性。
《意见》还明确“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省人大即将推出实施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方案。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赵耿毅说,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基本停留在程序性监督层次,与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要求尚有差距。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工作方案,排出督促政府编报全口径预算决算的时间表,明年将重点推进社会保险预算编制,提交省人代会审查批准,从而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也将全面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
《意见》还提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省辖市成为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曹远剑说,拥有地方立法权,有些事权可自主决定,将有力调动地方经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
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意见》做了具体部署。省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程玉松认为,深入推进政协协商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推动政协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协商是重要民主程序,凡需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协商不决策的理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研究制定加强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
在总结经验中拓展协商形式。对开展比较规范的协商形式,如专题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 下转A3版
上接A1版 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对开展还不够充分的协商形式,如界别协商和对口协商,要积极探索实践,使其活跃有序地开展起来。同时,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人民政协发挥作用、协商议政,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各界人士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从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敢于讲真话、实话、负责任的话。
依法构建约束权力的“笼子”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沈国新认为,《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抓住依法决策的核心环节,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就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等作出决策前,首先必须咨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看看有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有关事项符不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决策过程符不符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定。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为相关重大决策的论证、重大项目的前置介入提供法律咨询。但沈国新坦言,在这个过程中,各地行动步调并不一致,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的职业素养也参差不齐。《意见》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下一步,我省要对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人员聘请资质要求、参与决策事项范围和相关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专门的制度化安排。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讲民主、违反法律和程序、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按照问责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主要决策者的责任。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沈国新介绍,近年来,我省探索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取得积极进展。睢宁县、兴化市编制“权力清单和流程图”,丰县探索建立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为核心的规范镇级公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出有益探索。落实省委《意见》,要进一步放大试点县(市)的效应,按照制约和协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