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并不等于是有瑕疵的商品 不退不换乃霸王条款
发布者:
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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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讯(记者 廖文婷 通讯员 张旭涛) 每到年底,商家都会展开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各种“特价”、“大减价”等优惠活动令人目不暇接,然而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商家却表示“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这合理吗?
近日,家住璜泾鹿河的陈女士在商店购买了一件160元的特价冬装,从商店走出来后仔细看衣服,才发现这件蓝色的防寒外套上有一个小斑点,随即折回店里要求商家调换,店主不肯,随手用手中的笔在斑点上画了一下,用手一抹,这下瑕疵更明显了,令陈女士更加不满。陈女士要求退货退全款或者不退货,退50元钱,而店主徐某表示特价商品不退,陈女士可以另外选购一件衣服。双方僵持不下,陈女士一个电话投诉至璜泾消保分会,“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有依据吗?”
记者了解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在服装等行业几乎成了潜规则,甚至在商场开设的专柜,购买折扣服装时,专柜人员还会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一个“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印章。在小北门街一家服装店,店门口的显眼位置挂了一个“特价清仓”的标牌,在询问特价衣服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退换时,店主表示,本来就是库存商品,多少有一点瑕疵,瑕疵品在消费者选购时会说清楚不退不换,消费者能接受再购买。
对此,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货,商家却以‘特价商品’的理由拒绝,这一做法不对。”该负责人表示,特价商品并不等于是有瑕疵的商品,“特价”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特价商品仍应是合格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如果特价商品是瑕疵品,那么商家在销售时就必须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一旦购买不退不换,若消费者决定购买,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事后再来要求退换,那么商家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