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廖文婷)售楼处虚假宣传,并把“订金”写成“定金”,致使上海一消费者陷入退款纠纷。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买房要谨慎,“定金”、“订金”要分清,签合同前要看清具体条款,谨防入陷阱。
今年10月,上海的高先生在上海一大卖场门口看到太仓某商贸城的宣传广告,一名促销人员主动上前跟他推介商贸城的商铺。高先生留了心,专程来到太仓看售楼现场。销售人员给高先生推荐了一套面积近14平方米的商铺,并称商贸城附近将来会通地铁,铺源仅有2套,10月份正好有较大幅度的优惠,是绝佳的投资机会。高先生一听动了心,决定付两万元订金。当时他跟销售人员说一定要写“订金”而非“定金”,但销售人员开的收据写的仍然是“定金”。高先生急着赶回上海,心想总会买的,于是没有要求改过来。
高先生再来太仓准备付余款时,仔细看合同,发现销售员的宣传有夸大之嫌。高先生说,首先他有意向买的商铺得房率很低,14平方米的商铺一大半都是公摊面积,不是销售人员宣称的一半得房率;其次,销售人员称,昆山某个项目也是该开发商开发的,但高先生查询后发现根本不是一个开发商,而且高先生发现该商铺根本不像销售员说的那样“只剩两套”。高先生觉得被忽悠了,不想再购买这一商铺,并要求退回2万元钱款,遭到售楼处的拒绝。为此,高先生向我市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高先生付了购买“定金”,但销售方过错明显,一是宣传有虚假成分,误导了消费者;二是开具收据时擅自写“定金”。经过消保委多次调解,售楼处终于同意为高先生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