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未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1月17日,李某在公司上班整理模具时右手无名指不慎被轧伤,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为工伤,并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十级伤残。同年4月27日下午,李某上班时趁车间无人,盗窃了两块合金模具。5月9日下午,李某又偷了1块合金模具,后携带赃物走出公司大门时被民警查获,上述赃物价值2980元,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公司遂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裁判】某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32000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
【解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除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法定情形外,均可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李某已为其盗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承受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与工伤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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