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2月10日,王某到一家包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5日王某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包装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75000元。2011年3月王某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因为受伤,王某整整一年没有上班,包装公司也不愿意再支付工资、医疗费等费用。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包装公司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等。包装公司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王某要求的费用。法院依法驳回了包装公司的诉请。
解析:这个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类劳动争议案件,但很多企业及员工存在侥幸心理,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王某在包装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包装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包装公司应向王某承担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同时,王某受伤后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事故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即使王某出院后未开具病假单,但根据王某的伤情和伤残鉴定意见,法院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至2011年4月14日止。故法院判决包装公司支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等。
余云波:司法界从业十年,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咨询电话:13773008989。
企业劳动法务交流群43559112,需注明企业名称及职务。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