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张瑜)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通知,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据了解,降低后失业保险费率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的实施,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失业人员现有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水平不变,同时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据了解,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