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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定金不买 消费者需付违约金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10-18   阅读数量:    

  太仓日报 讯(记者 廖文婷)  消费者买装修材料付了定金,过了一个半月后想单方面终止交易,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定金,日前,在城厢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一起纠纷得以平息。工商部门表示,若签订了购买协议,消费者应当有履约意识。

  准备装修新房的吴先生参加了城厢镇一家五金用品店的团购活动,并交了2800元定金,签订了购买协议。团购活动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但吴先生表示房子还未收房,于是店老板潘先生同意为吴先生保留团购资格。一个半月后,吴先生要求潘先生退全额定金,原来他已经在别处买下了所需的五金件。潘先生不同意退定金,希望吴先生在其店内选购其他商品。索要定金无望的吴先生投诉至城厢消保分会。

  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件事上,吴先生确有一定过失,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吴先生最终同意支付给店方200元违约金,而店方则将2800元的定金退还给他。

  消保分会表示,很多消费者在签署定金合同时普遍比较草率,一旦发现吃亏就想放弃交易。定金是保证交易和履约的手段,下定前,消费者必须细看书面协议限制性条款和违约责任;下定后,消费者就应有履约意识,违约就得按协议承担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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