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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药店定额管理与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10-13   阅读数量:    

太人社医(2013)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药店定额管理与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及支付结算,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医保IC卡,在本市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取消(太人社医[2013]2号)文件中“参保人员当年度记入的个人账户,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的额度,在职人员不超过50%,退休人员不超过70%”之规定。

2、完善定点药店医保定额管理。根据全市当年度职工医保基金征缴总额确定本市定点药店年度医保基金定额标准。各定点药店的年度医保基金定额标准,参照其上年度服务人次及苏州全市定点药店的总体均次费用标准核定,其中上年度服务人次,将参照全市定点药店各医保费用段人次的平均占比核定。对于医保结算年度内因经营期限、路段改造等其它特殊因素导致影响服务人次而减少定额标准的,定点药店可在当年9月或次年3月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进行适度调整。

2013年下半年度各定点药店的医保基金定额标准,按其下半年度服务人次,以每人次42元(销售中药饮片45元)均次费用标准予以确定,其中下半年度服务人次参照上半年度服务人次,结合前三年全市定点药店下半年度服务人次在全年度中的平均占比予以核定。

3、完善定点药店医保基金支付结算管理。定点药店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实行“先报后付”,各定点药店要加强药品进销存管理,按照医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药品进销存、成本核算等业务运行情况,作为市医保中心按月结算的重要依据。医疗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医保业务的指导服务,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定点药店定额标准及支付结算办法。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0日

抄报:太仓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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