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人才网首页 | 快捷方式 | 加入收藏 | 手机版 | 微信公众号 | 小程序 欢迎来到阳光太仓人才网!  [登录] [免费注册]  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今日访问量 次  当前在线
太仓人才网
  滚动信息:
今天 11月21日 00:00起 更新职位: 2231 投递简历:1578 |   实时动态 ... 更多动态
当前位置:全站资讯-> 法律服务 -> 律师答疑

余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应是多长时间?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10-08   阅读数量:    

余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劳动期限是一年的,不属于“不满一年”的阶段,所以一般应归入到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这一档。因此,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

    咨询电话:13952429912,余云波司法界从业十年,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网站公告
网页招聘

太仓人才网公众号

太仓人才网手机版

阳光太仓人才网小程序

太仓人才网客服
固定电话:0512-33003311
移动电话:18913780685
传真号码:0512-53356917
邮箱地址:jlee@tcrcsc.com
在线服务:QQ 1987127758 ; QQ 451677071
太仓人才网(www.tcrcsc.com) 太仓人才网WAP(wap.tcrcsc.com) 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知名品牌 关于我们 网页制作/数据库:阳光技术小组
版权所有:太仓市瑞福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ICP许可证:苏B2-20190061;苏ICP备10224897号-1;软著登字第0395877号;人力资源中介许可320585000030号
正在载入...
消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