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服装公司招聘套口工,小王前往应聘。公司同意聘用小王,但规定小王必须在上岗之前进行一个月的培训。双方约定,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某日,小王参加完培训后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王要求服装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认为小王尚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自小王参加培训之日起就已经建立。因此,小王的情况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由于服装公司未为小王缴纳社保,故小王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服装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自安排员工参与岗前培训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如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减少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需担负的经济损失。
太仓市司法局主办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