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徐盛兵)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苏州市委“十二项规定” 、太仓市委“十五项规定”等精神,贯彻落实苏州市《关于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结合太仓实际制定的。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违反公务消费、因公出访、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用车等方面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进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