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少树
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了“营改增”试点。从今年8月1日起,此项试点又在全国推开,此前发布的有关“营改增”的若干文件废止。那么,“营改增”新政与以前的政策有什么不同?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运费抵扣政策有调整
政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税务部门解释: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前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取得的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
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政策:取消大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税务部门解释:8月1日起,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纳税人应及时取得扣除凭证,在2013年7月所属期(2013年8月申报期)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相关应税服务不再执行差额扣除政策。
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有变化
政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税务部门解释:免税只是代表不用缴税,而零税率不仅不用交税,还可以将前期的进项额度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这项举措更倾向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不过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