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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袋上标示违法 消费者获举报奖励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07-30   阅读数量:    
  太仓日报讯(记者 邢智丰)  近日,在我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太仓市春凤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先生将1000元奖金发放给了张先生,以感谢其发现该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的违法之处。
  6月的一天,市消保委新仓分会收到消费者张先生来信投诉,称其在苏州某商场内购买了太仓市春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春凰”牌爊鸡、爊鸭产品,产品包装袋上印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的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在来信中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求生产企业赔偿其10倍价款、通信费、邮递费等费用合计1600余元;二是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收到投诉信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仔细研究了随信寄来的产品包装袋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他们认为“10倍赔偿”不能获支持。但他们发现,产品包装袋上除印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字样外,还印有其他的奖项,而这些奖项、荣誉均为太仓市爊鸡厂及太仓市春凰食品有限公司所获。
  “春凤”负责人朱某介绍,“春凰”注册商标为太仓市爊鸡厂授权该公司所使用,他本人曾经承包过太仓市爊鸡厂,在其停止生产经营后,又在新成立的太仓市春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经营。2004年,在太仓市春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后,他女儿注册成立了太仓市春凤食品有限公司,他主要负责生产经营。朱某说,“我们公司获得了太仓市爊鸡厂的授权,使用‘春凰’注册商标,我就认为之前公司所获奖项也可以用在春凤公司产品包装袋上”。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朱某详细解释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朱某表示会积极配合调查并接受处罚。经过分会工作人员沟通,朱某欣然接受了给张先生一定金额奖金的提议,而张先生对此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
  最终,张先生接受了春凤公司提供的1000元奖金。至此,一场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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