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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律师说法】对于工作地点变化频繁的岗位,如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07-28   阅读数量:    

企业疑问:对于工作地点变化频繁的岗位,如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余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对于如何确定工作地点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位工作地点,但对于业务或营销岗位人员来说,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地点会频繁地变换,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上人员因业务需要派往其它地区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咨询电话13952429912,余云波司法界从业十年,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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