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孙某接受了某公司(2012年9月4日注册成立)的录用信,在该公司任值班经理一职,该录用信还约定了劳动报酬,直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8日,孙某以该公司未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后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请问,劳动者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余律师解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另外,虽然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但是这里的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但本案中,孙某接到录用信在前,公司成立在后,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因此,用人单位应予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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