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工作自7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调整对象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太仓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太财〔2013〕51号)执行。
3.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计算,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各单位应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缴存基数。
4. 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7月至办理调整手续当月之间少缴的部分,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5.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
6.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调整文件详见本中心网站,网址:www.gjj.tc.gov.cn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