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为切实加强苏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控制和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基本权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苏州市政府2013年4月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府〔2013〕73号),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
(一)凡在苏州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报表,在申请设立时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存在或产生的环节、员工接触人数等全部填写清楚,其中涉及使用化学品的,须将化学品种类、年使用量、员工接触方式、接触人数等填写清楚。
(三)凡须预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未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报表的,或者未如实预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控制
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是指:化工、医药、电力、机械制造(含汽车、电镀、铸造、五金)、建材、冶金、轻工(含玩具和皮革、箱包制品、制鞋、木制家具、塑胶)、线路板、电子产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范围,将根据今后苏州市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1号)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二)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群体性职业病危害风险大、缺乏有效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不予审核同意。未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组织施工。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未进行控效评价的,安监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安监部门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竣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