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第16号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 游泳
二、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 潜水
四、 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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