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使用效率,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 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苏府[2005]133 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苏人保医[2012]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6 月1 日起调整使用个人账户并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当年度记入的个人帐户,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可使用的额度,在职人员不超过50%、退休人员不超过70%。
二、参保人员往年结余的个人帐户超过4000 元时,其超过部分可以用于购买商业医疗(健康)保险产品,也可以用于阳光健身锻练消费,每年最高消费额度为3000 元。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