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庄超)近日,我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审结。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8月至10月,我市某家具公司共拖欠公司职工陆某等16人工资共计62850元。2012年10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工厂无料加工为借口给所有职工放假,次日夜,周某将该公司内的生产设备变卖并潜逃。案发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员会同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稳定职工情绪,调查有关情况,并与每一位职工逐一核对被拖欠的工资金额。
经审查,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案件嫌疑人周某进行网上追逃。专案组人员通过对周某亲属及其社会关系的调查,获悉周某藏身在盐城市建湖县老家。12月12日,专案组赶赴建湖,在建湖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将潜逃在外一个多月的周某抓获。12月13日,周某被押解回太仓。经审讯,周某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60000多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感召和严厉的法律面前,该家具公司向职工足额支付了工资款。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周某以变卖公司财产后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家具公司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的成功告破、宣判,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震慑了心存侥幸的企业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