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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什么情况下可不付钱? 新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八种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05-24   阅读数量:    

  □记者 薛海荣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新的《条例》对于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对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乘客维权有了强力武器

  今年2月,市运输管理处专门下发了一份告知书。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中途甩客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记分处理。

  “如今,《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时,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乘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了强有力的武器,《条例》同时还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及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等经营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范。

  突出道路运输安全保障

  “《条例》还增设《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对这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运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经营者的安全主体意识;二是建立公安、运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合作;三是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防控。

  有效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道路运输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形成实际上的终身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 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而《条例》建立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了准入、日常管理、退出的有机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已经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强制退出;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规定被吊销证照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相应范围的经营及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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