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上有200多万元的进账,却拒绝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辗转逃亡河南、河北等地。昨天,常熟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王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
拖欠195名工人
187万余元工资
因产品销路问题及王某的挥霍、借过高利贷等因素,工厂资金周转开始出现问题
2008年,30岁的王某在常熟市周行老街上开了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随着生意红火,王某租下一处较大的厂房、添置了设备、盖了职工宿舍,工厂硬件跟上去了,但是也欠下不少债务。开始的时候,工人的工资都要拖一拖,但在年底基本都能结清,所以工厂表面一直都正常运转着。
后来,由于产品的销路问题及王某的挥霍、借过高利贷等因素,工厂的资金周转开始出现问题。从2012年年初起,工厂每月只能发工人1000元左右生活费,至2012年8月,王某已经拖欠厂里195名工人187万余元的工资。
逃匿当天
他还收款11万元
面对堵在厂门口讨工资的工人、亲戚朋友不断催促还钱的电话及各种外债,王某选择了逃匿
2012年8月23日,面对堵在厂门口讨工资的工人、亲戚朋友不断催促还钱的电话以及各种外债,王某选择了逃匿。
当天,王某带着刚刚收到的11万元货款,翻围墙逃走。
此后一个多月,王某辗转河南、河北多地,直至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王某的辩护律师辩称王某因为无偿还能力,所以选择逃避,但公诉人的辩驳说:“2012年王某的账户上有200多万进账,逃匿当天,他还收到了11万余元应收款,所以他不是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案发后,当地村委会为王某垫付了70多万元的工资款,这笔钱加上剩余的工资款,王某出狱后还是要偿还的。
法官提醒,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而不是暴力讨薪。而作为企业法人、用人单位或者包工头,一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即使经营失败,也不能采取主观逃避的态度,否则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司法解释
最高院:恶意欠薪数额较大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