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计海新) 以“劳务承揽”被某公司聘用的员工潘某,发生工伤时却被公司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在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多次奔走后,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报工伤前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获得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从外地来太打工的潘某,去年6月被某公司招用为装卸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潘某的薪酬按装卸量计算,多劳多得,不作为该公司正式员工,不享受相关待遇等等。今年1月,潘某在装卸货物时被撞成重伤。该公司以与潘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潘某分析了“劳务承揽协议书”,收集了相关证据后认为,潘某所从事的劳动与该公司存在着较强的从属性,如工作岗位的持续稳定、岗位的考核管理、薪酬的每月按期支付等等,诸多特征都能反映出该公司与潘某签订的所谓“劳务承揽”协议,实为一份反映“劳动关系”的协议,某公司以这种方式,意图逃避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社会责任和义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