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为推动这项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市科技局对此政策进行了解读。
●申报加计抵扣的条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1.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
4.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5.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的150%摊销(除法律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