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6月29日,外籍人士丹•汉森应聘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餐饮总监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1年7月5日开始,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3.5万元,但丹•汉森并未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就业证》。本案中,丹•汉森可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吗?
【余律师解析】外国人、无国籍人(含港、澳、台居民)要建立劳动关系,不仅要符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更需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件。同时,我们对于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丹•汉森因未取得相应证件,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无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建议】未办理就业证的,应及时办理;在办理就业证期间的,应及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如有疑问的,敬请咨询13952429912,余云波--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