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须救助情形
2011年3月,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市全面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并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截至今年4月,全市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211.65万元,近80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近80人得到及时救助
“现在,救助基金运行总体顺利,基金规模稳步增长,救助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今年4月,全市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211.65万元,近80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救助基金在救死扶困、化解矛盾、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和高度肯定。”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解决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基金管理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大多数市民认为‘谁撞我谁负责’,这并没有错,但万一肇事方根本没有赔付能力、没有交强险或者逃逸呢,现实中这些情况是很常见的。我们发现有不少受害人家属在超过受理时限(事发后1个月内)后才来求助,那时已经晚了。”该负责人同时认为,救助基金运行中还存在宣传不够广泛深入、部门协调不够顺畅、救助基金追偿难度较大、追偿率不高等问题。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离自己很远,觉得自己没那么倒霉,出门就被车撞,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本能地不愿意去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外,据了解,目前共追偿到资金52.18万元,仅占垫付总额的24.7%,影响了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
4种情形可先行垫付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八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据介绍,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体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
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根据规定,以下4种情形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
同时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困难能申请补助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具体要符合下列条件: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2.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者主要生活来源;3.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4.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