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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劳动法:岗前培训和学习时间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05-03   阅读数量: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系列解读之一:岗前培训和学习时间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即实际履行。上岗前培训、学习已属实际履行,故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以上信息由余云波律师的博客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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