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人才公寓在解决本市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人才公寓是专项为本市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提供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市人事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入住对象条件认定和与入住人才所在单位签订租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及对人才公寓所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之外的房屋、家俱、家电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市资产经营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管理。配合人事局做好收取租金、交纳物业费和对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入住对象
本市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中,尚未购买住房或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凭下列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或与我市政府签订的企业入户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太仓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高层次人才学历、学位证明;
(二)办理租住手续。申请单位凭签有市人才办审核意见的《太仓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到市人事局办理房屋租住手续。
(三)签订租房协议。市人才办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房源,并由市人事局与申请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申请单位向市人事局缴纳履约保证金。签约租期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如需继续租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续签,续签租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租金及费用管理
(一)第一年为免租金,若继续租住的,第二年租金基准价格按低于市场价租金的优惠价格确定。暂定租金基准价为4元/平方米·月(含物业费),以后根据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作相应调整。租金由租住单位支付。
(二)租金由市人事局收取。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维修等费用。
(三)履约保证金5000元/套,由租住单位支付,租期结束时视履约情况给予相应返回。
(四)租住单位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水电费、网络月租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燃气费等费用,做好房屋、家俱、家电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停租管理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在本市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违反租住协议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市人才办、人事局、资产经营公司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管理办法作出适当调整。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25日
附件:太仓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