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对2013年度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专项基金的筹资水平
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专项基金自2013年起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筹集。
二、增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补贴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为300元。
三、提高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万元。
四、调整一类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额度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及相关用药(即一类门诊特定项目),取消原8万元的封顶线,结付比例不变。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