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为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和《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苏人保规[20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该《太仓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0日前反馈至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信箱:117418814@qq.com)。
附:《太仓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太仓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和《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苏人保规[20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范围
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是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使其成功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属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续2年获得本市认定的A级信用单位,或为上年度苏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数字证书(CA系统)手续;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和岗位推介等,并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后,失业人员被吸纳就业(含劳务派遣)且用人单位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被同一单位录用的,不能再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CA系统在网上申报《太仓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太仓市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人员的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就业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专项资金帐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将资金按实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按年申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参评A级信用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资格,今后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