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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要懂得维权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02-28   阅读数量:    

  务工者在找到工作后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据介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务工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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