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庄超) 很多装修公司在与业主洽谈装修价款时,都采用按面积计价的方式,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就是装修款。不过也有业主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建筑面积由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组成,装修公司实际装修的是套内部分,不应当向业主收取公摊部分的装修款。近期,俞女士就以该理由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9月,俞女士与昆山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一套酒店式公寓发包给该公司装修,单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装修结束后,俞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行为,且装修出现了较多的质量问题,因此诉至太仓法院。同时,俞女士还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公摊部分的装修款。装修公司则认为,装修后俞女士的房屋被隔成两层,而计算装修款时所依据的房屋建筑面积仅是单层面积,据此俞女士实际是少付了装修款。
近期,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装修工程款,仅是装修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工程款计算方式,并不表明原告支付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装修价款,因此判决驳回了俞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对判决结果,俞女士与装修公司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说:虽然装修成本与房屋面积大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实际上并不是均等分布于房屋各个部位。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装修款只是行业内形成的一种惯例,装修价款与公摊面积大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