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少树 文/图
眼下,年终奖正陆续发放。年终奖如果处于某个临界点,因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税率不同,有可能出现“多发少得”情况。那么,个税如何计算呢?
年终奖计税方式要明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具体计税情况分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在获得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对于这种情况,计税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计算公式是,应缴个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小陈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45=2340(元)。
第二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在获取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由于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因此按照规定,还可以把奖金算进去进一步抵扣。对于这种情况,计税方法是: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先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然后再计算应缴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例如:小陈当月工资为3000元,所得年终奖金10000元。由于小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这一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小陈的奖金要缴个税:10000-(3500-3000)=9500(元),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小陈当月所得年终奖应缴个税:9500×3%=285(元)。
税官提醒: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多发1元个税差多了
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比如:员工小王12月份的工资为4000元,年终奖为18000元。按“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即18000元乘以3%,所以小王的年终奖应缴纳540元的税。相同情况下,如果小王的年终奖上涨到18001元,那么按照个税法的税率,将18001元乘以10%,再减去105元,小王需要缴纳个税为1695.1元。
如果员工小王12月份的工资为3400元,年终奖同样为18001元。按“年终奖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计算,即18001-3400+3500=17901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元,需要缴纳537元。可见,年终奖虽然一样,但因为工资额度不一样,也会带来1000多元的差异。
如果12月工资大于或等于3500元,年终奖正处于某个临界点时,也会有很大差异。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年终奖[18001元,19283.33元]这个区间为例: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18001×10%=1800.10元,减去105元的速算扣除数,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0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0元。
年终奖要避开不划算的区域
记者了解到,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是由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
相关财税专家说,以第一级税率为例,年终奖在18000元以下,就按照3%税率征收个税,而年终奖为18001元,则按照第二级税率10%征税,依此类推,在区间临界点上每增加1元,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等级,征收的个税则增多。
从18001元一直到上限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域,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增加的税额。到上限临界点时,员工税后到手的钱与18000元时是一样的,多发的1238.33元奖金全部要用来交税。因此,从18001到19283.33元这个区间,是发放年终奖需要避开的最不划算区域。
依此类推,按照对应的税级距,共有6个需要避免的区域,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在这六个区域内,年终奖虽然多发钱,到手后反而是减少的,因为多发的奖金少于要多缴的税款。”相关财税专家说,发放时要避开这些区域。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达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发年终奖可以讲究一点技巧
年终奖发放很有门道,多发不一定就多得。多发了1元钱,却要多交好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税。因此,相关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讲究一些技巧,避免员工到手的奖金反而少了。
相关财税专家建议,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
如果企业给小张的年终奖是20000元,那么可以先一次性发放给小张18000元,然后将剩下的2000元合并到小张当月或者下个月的工资中。这样员工所交的全部个税要比一次性发放20000元时少,更加合算。
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相关单位也可以把钱转移到职工的其他福利上。
此外,相关单位也可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同样能有效减少个税“盲区”效应影响。如果想规避这方面的问题,最好找税务师事务所提前进行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