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企业转型、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诸因素的影响,正规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有限,而灵活就业由于就业渠道广泛,进退方便,不仅逐渐成为就业市场化的常态,而且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据最新统计,太仓目前户籍人口47.04万人,劳动年龄段人口29.38万人,其中有59078人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占全市劳动人口的五分之一。然而,仍徘徊于“制度边缘”的灵活就业,与其相关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法律保护等方面还有待优化。
1、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方面差距明显。伴随着灵活就业比重的增长,陆续制定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低保金上涨、居民医保全覆盖等不少优惠政策,然而,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技能少”的灵活就业人员却少在政策享受之列,且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方面也被区别化对待着。以太仓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例,同样鉴定为十级伤残者,40周岁的企业男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除医药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外,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的工伤待遇有近6万元,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定额工伤待遇仅为1000元。
2、逐年递增的缴费基数对低收入灵活就业者造成经济负担。人社部提出“十二五”期间职工工资翻番的“工资倍增计划”,最低工资年均需增长14%以上。工资倍增带动“社平工资”倍增,社保缴费也随之上涨。《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社保制度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现阶段,游离于工资倍增之外的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本不富裕,其中还有不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若是缴费标准一味向企业职工看齐,势必加重其经济负担。2012年太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最低基数为1583元/月,按现行缴费比例,全年社医保缴费总额达五千七百多元。
3、存在于灵活就业领域的劳资矛盾更加复杂多元有待规范。灵活就业由于行业和门类庞杂,加之其灵活性、流动性、短期性等特点,很大程度上有别于传统正规就业。虽然国家在一些文件中提到过灵活就业这种就业形式,但并未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法》,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其用工行为缺乏必要约束,受雇者的基本劳动权益较难保障。同时,随着人们就业领域和形式的日益复杂,很多行业和工种用现行法律法规已难于调整,如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人、出租车司机等,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用人一方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用工双方多为口头协议,从业人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普遍比较松散。
针对上述问题,要切实扭转灵活就业群体的边缘状态,践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高质量就业目标,我们建议:
1、健全均等服务政策保障体系,消除边缘体现社会公平。要根据不同灵活就业类型的特点,侧重不同的政策调节。对自雇型灵活就业人员,重点是制定实施支持小型企业创办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重点放在规范这些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对非正规部门的工资劳动者,重点是通过调整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做到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那些从事独立服务的人员,如家政服务员、街头商贩、家庭作坊的雇工、推销人员等,重点是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同时抓紧研究这一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2、提倡缴费基数挂钩收入水平,减轻弱势群体经济负担。据了解,目前太仓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残疾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等群体已实行不同幅度的社保补贴政策。建议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的基础上,设定若干个缴费档次,由参保者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自主选择基数。同时,为进一步解决弱势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帮助和扶持他们实现更加稳定的就业,并不断探索扩大社保补贴的享受范围和补贴幅度,真正使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均等化政策真正共享同一片蓝天。
3、规范灵活就业领域劳务关系,预防复杂多元劳资矛盾。灵活就业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规范其劳动关系主要侧重两个领域:一是对从事辅助生产、后勤保障和工勤等工作的临时工进行规范;二是对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劳动密集型的非公经济领域进行规范,这些行业灵活就业人员集中,从业者流动性大,是规范的重点领域。和谐劳务关系还需要抢抓先机,一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双方在规范的中介机构达成用工协议;二是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指导监管作用;三是构建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将工会组织向灵活就业人员扩展,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积极为灵活就业者排忧解难。
农工党苏州市委会太仓直属支部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