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省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9号),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切实做好劳动关系行政事务规范工作,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将贯彻执行《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保证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四统一”,确保年底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达标率达到100%。对于省厅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原有工作中的特色做法要继续保留、细化和充实。
二、贯彻意见
为方便各地贯彻实施,现在苏州原有审查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将所需增补内容表述如下:
(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增加两条:
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二)工作流程。
1.外部流程(详见附件1)。
“申请方式”增加“邮寄申请、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方式”;
2.内部流程。
因苏州规定与省厅基本相同,故维持原内部工作流程不变。
(三)管理文书。
1.《集体合同受理通知书》、《集体合同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省厅表式进行补充。(详见附件2、3)。
2.《集体合同审查同意书》:增加:“职工方名称、用人单位住所”两项内容。(详见附件4)。
3.《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集体合同审查建议书》:鉴于苏州规定较省厅更详细,故维持原表格样式不变。
(四)服务指引。
1.在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提供的材料中增加两项内容: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2)涉及集体合同内容的有关劳动规章制度。
2.增加一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审查情况。”
(五)工作台账。
1.《集体合同受理与审查登记表》:在金保工程需求中予以增加完善,在集体合同审查系统上线运行前,人工填写电子档录入电脑。
2.《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与苏州规定一致,维持原规定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确认,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长效工作机制的必要保障。同时,集体合同审查作为劳动关系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其规范管理的达标率已被列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以此为契机强化基层建设和能力建设,助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市局将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各地劳动关系行政事务规范达标率的考核工作。
(二)明确目标要求,确保时序进度。
1.在时序进度方面,今年8月底,我市对照省厅下发的工作规范,已下发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市本级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年底前,各市、区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实施,提前到位。
2.根据省厅要求在9月底前,将修改完善的所有内容补充到相应的业务指导资料中,作为日常开展服务指导的依据;同时将修改完善好的业务指导资料及有关工作规范及时上网公布,以便指导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3.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务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原则上从11月开始,市本级逐月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年底前,各市、区应逐月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
(三)结合地区实际,有条不紊落实。在贯彻实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过程中,对于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引,请各地按照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并上网公布,同时在日常指导服务中贯彻执行。
对于原审批系统中按省厅要求需要增加完善的管理文书,一是请有条件的地区抓紧向所在单位信息部门提交需求,完善系统;二是需要等待大市金保工程上线的地区可以分步实施,即在金保工程上线前,在到企业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待金保工程上线后再录入系统。
对于需要增加填报项目的工作台账,在金保工程需求中予以增加完善,在系统上线运行前,人工填写电子档录入电脑。
联系人:徐建锋、张鑫;
联系电话:65115512、65249813;
电子邮箱:zhangx@mail.jsszhrss.gov.cn。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