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相关规定
一、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
(二)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
(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四)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参照如下标准:
1.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
2.职工1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4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人的按超出数的7%增加代表名额。
3.职工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10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0人的按超出数的2.5%增加代表名额;职工超过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并按比例适当增加。
4.职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6.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审批标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就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标准统一口径如下:
1.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人员;
(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推销人员、采购人员、企业外安装维修人员,企业内非营运性汽车司机;
(3)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包括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符合工作不确定性、可自由安排休息时间特征的,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岗位,应由有管辖权的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自然等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4)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3.除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
在综合计算工时审批中,综合计算的周期一般掌握为:建筑业企业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加工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服务业企业(如:商贸服务业、娱乐、酒店、餐饮业等服务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