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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人社就(2012)3号 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2-11-15   阅读数量:    
太人社就(2012)3号 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太人社就(2012)3号
关于印发《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经修改的《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〇〇九年印发的《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太劳社[2009]31号)即行废止。
附件:《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人 民 银 行 太 仓 市 支 行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人民政府
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8号)、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和《市政府印发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太政规[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商业银行发放、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由商业银行直接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太仓市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特别鼓励无需担保机构担保的金融机构承办该项业务。对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金融机构,推荐苏州香塘担保有限公司为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其他有条件和有资质的担保机构也可申请办理该项业务”。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
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当年新招用持有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人属本《细则》第四项规定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查验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注册时间三年内提出申请的,并且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申请贷款人相符。
(二)有与工商注册登记时间相符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三)无工商登记注册的承包本地商场场地或柜台、承包企业车间、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提供相关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需同时提供其它商业保险凭证。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六)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同意推荐,填报《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向市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审查。
九、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五项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未通过初审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截止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每月15日前完成对贷款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查后,送交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
十一、对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接到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的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回复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
(一)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
(二)具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县级以上劳模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县级以上“三.八”红旗手。
对以房产抵押或设备质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其房产或设备评估费由市就业资金支付。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收到人社部门或担保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放贷。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十四、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进行清贷。经办金融机构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机构代偿后,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担保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反担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担保人的房产或由反担保人工资收入代偿。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自主创业、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贷款额度5万元(不含)以上的必须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并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对经SYB创业培训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成功者,经IYB创业提升模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人员可申请第二次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按人均10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担保费率。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经SYB创业培训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成功者,经IYB创业提升模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人员, 可再申请两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七、贷款利率。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本实施意见实施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十八、贷款贴息。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企业,按时归还本金的,对个人实行全额贴息,对企业贴息50%。贷款个人或企业归还本金时同时支付经办金融机构利息后,凭归还本金及利息凭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贴息手续。
对经SYB创业培训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成功者,经IYB创业提升模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人员获得的第二次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给予贴息。
十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银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基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二十、贷款损失代偿机制。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基金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偿后,通过诉讼保全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3个月内仍不能清收的,经批准,由市担保基金承担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付担保机构。
二十一、推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制度。凡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发放10笔以上并到期后还本付息达90%以上的社区,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人民银行认定后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达不到90%的社区,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5%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暂停该社区的贷款,待所欠本息清偿后再恢复贷款手续。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十二、社区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的初审,并提供审查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四、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三)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四)贷款期满后逾期还款的,负责代偿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二十五、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十六、市财政局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七、由市人民银行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包商场场地或柜台、承包企业车间、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的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六)反担保有关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职业稳定、月工资收入高于2500元的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担保机构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信委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企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员工工资发放册复印件;
(八)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九)在银行已开立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十)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法人企业反担保。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资料。
  2、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同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3、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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