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盛兵) 日前,一位市民致电便民服务热线12345咨询,一位患者已被相关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患者43岁),且有住院经历,之后住院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人社局回复,虽然由相关医疗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但是属于我市医保规定的病种目前为9种:1.器质性精神病,2.精神分裂症,3.偏执性精神病,4.分裂情感性精神病,5.躁狂症,6.双向情感障碍,7.重度抑郁症,8.应激障碍,9.神经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如果经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病种,住院费用优惠政策是属于医保规定的费用免起付线,并且自负段比例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