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 讯(记者 庄超) 近日,太仓法院在执行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首次裁定追加接受出资不实股东转让股权的继受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被执行人系苏州某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股东由四个公司组成,其中一方是某外国公司,其余三方则是成立于上海的中国籍有限公司。2010年11月,经商务局批复同意,原投资的四个股东中有三个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新的公司股东,其中位于上海的股东A有限公司将其15%的股份转让给了在上海的C有限公司,而另外一个股东B有限公司则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了C公司。该批复中明确原股东均仅部分缴纳其认缴的资金,其余大部分资金未到位。工商部门于2011年1月核准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
太仓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第三人C有限公司既然是明知原股东出资不实仍然受让35%的股份成为股东,则应当在其受让的份额内对公司债务负责。现该中外合资公司由于借贷纠纷一案成为被执行人,故法院裁定追加上海的C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应出资700万美元未到位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